(2014)高民再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辉与王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辉,王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中心支公司,高密市锦泽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再初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辉,高密市锦泽纺织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文忠,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号。负责人:潘金凤,经理。被告:高密市锦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负责人:王伟。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陈辉与被申请人王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申请再审人陈辉申请追加高密市锦泽纺织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文忠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臧爱华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森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