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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君与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张君,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