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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子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子竣,无职业。被告人魏子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学勤,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子竣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雪、宋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子竣及其辩护人朱学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4号辽宁兴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海马4S店内,被告人魏子竣盗走一辆金色海马M5轿车,其驾车行至辽宁省义县稍户营子镇时翻至沟下,其遂弃车离开。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该车辆,车辆已严重损毁,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和变速箱已无法正常工作,车辆轮胎和备胎以及内部仪表盘等配件也丢失,车辆已申请报废。经沈阳市沈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5,350元。2、2015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4号辽宁兴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长城4S店内,被告人魏子竣盗走一辆白色长城C30轿车,后因车辆打不着火其将该车停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的房子楼下。案发后,被告人魏子竣带领公安人员找到该车辆,车辆现已被返还被害单位。经沈阳市沈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6,852元。3、2015年2月20日凌晨0时,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4号辽宁兴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海马4S店内,被告人魏子竣盗走一辆黑色海马M5轿车,离开现场时将玻璃门撞坏,其驾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时发生交通事故,其遂逃离现场。该车辆漆面完全变性,发动机严重损毁,厂家认定已无修复可能。经沈阳市沈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5,350元。4、2015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4号辽宁兴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长城4S店内,被告人魏子竣在盗窃一辆黑色长城C50轿车时,被现行抓获。经沈阳市沈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1,158元。综上,被告人魏子竣共计实施盗窃行为四起,涉案金额共计318,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子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孙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魏子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子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子竣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起盗窃犯罪,系犯罪既遂,第四起盗窃犯罪,被告人魏子竣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子竣在实施第三起盗窃犯罪时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被害单位玻璃门损毁,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子竣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车辆已返还被害单位,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子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魏子竣退赔人民币170,700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仁伯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