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龙洞信用社申请执行买秀莲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买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被执行人买秀莲,女,1969年4月4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站予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买秀莲所有的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908号三维商业广场三层4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237**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买秀莲所有的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908号三维商业广场三层46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23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