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施立明与铜陵县五松镇鸿福香茗茶艺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立明,铜陵县五松镇鸿福香茗茶艺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施立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县五松镇鸿福香茗茶艺馆,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徐某某,该茶艺馆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立明诉被告铜陵县五松镇鸿福香茗茶艺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立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施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