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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双科、毕亚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双科,毕亚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峰,该社职员。被告李双科,男,汉族,农民。被告毕亚象,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双科,毕亚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亚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亚象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毕亚象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刘定安代理审判员  刘映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