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双科、毕亚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双科,毕亚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峰,该社职员。被告李双科,男,汉族,农民。被告毕亚象,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双科,毕亚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亚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亚象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毕亚象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刘定安代理审判员 刘映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