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琴诉周建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周建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杨小琴,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石门村xx号。被告周建东,男,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琴与被告周建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琴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杨小琴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琴负担,退还原告杨小琴150元。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喜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