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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瑞成申请执行贾兴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成,贾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641号原告朱瑞成,男,汉族。被告贾兴全,男,汉族。朱瑞成与贾兴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