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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姜堰锦江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军。被执行人姜堰锦江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罗塘西路以南、328国道以东。法定代表人汤文长,总经理。张爱军与姜堰锦江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锦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泰中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锦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张爱军欠款600万元,并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8403元由锦江公司承担(此款张爱军已垫付)。因锦江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张爱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查封锦江公司名下位于姜堰经济开发区城西村东6幢房地产[房产证号:姜房权证姜堰字第××号、土地证号:姜国用(2010)第64**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648.52万元。嗣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已评估房地产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张爱军的申请依法以第三���拍卖底价525.3012万元为价值,将上述房地产裁定以物抵债。另张爱军在本院另案执行的XX与锦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泰中执字第0222号]中分配得款140484元(此款已发还)。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锦江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查明,除上述本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房地产外,锦江公司名下位于姜堰经济开发区城西村其他房地产均因他案被查封在先,本院均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锦江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投资、车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据张爱军的申请,依法将锦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爱军明确向本院表示:1、认可本院执行查控的情况,且对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锦江公司名下其他房地产,不要求本院执行处置;2、目���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经本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房产及分配得款140484元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志友执行员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