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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278号原告高×,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尹×,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