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孙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再审申请人汪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汪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一、二审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而并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原判决将原本属于再审申请人个人婚前财产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与法相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双方当时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双方××××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应当从××××年××月××日成立。再审申请人汪某2008年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汪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查秋月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