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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廖长明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长明,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长明,男,1947年7月15日生,回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以下称“工商咨询公司”)。负责人申宗义,男,194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项武君,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长明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长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胜,被上诉人的负责人申宗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项武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1年5月7日,中国民主建国会信阳市委员会(以下称“民建信阳市委”)决定成立工商咨询公司,1992年原信阳市工商局为该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廖长明,该企业营业执照至今未变更登记。中办发(1993)第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是兼职���要如实报告,各部门负责认真清理、逐个审核,确定其辞去一头职务,要求10月底清理完毕。1996年8月8日民建信阳市委“信民建字96第7号”文件免去廖长明同志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及信阳市城郊五交化批发站经理职务,“信民建字96第8号”文件任命申宗义为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信阳市城郊五交化批发站经理职务,但因故未能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公司公章由申宗义掌管。2008年7月23日,廖长明以纪委办案需加盖公司印章为由以民建信阳市委名义从申宗义处“借走”公章,承诺用后即还。廖长明“借走”公章后,又以工商登记自己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不还公章,并以工商咨询公司名义盖章行使工商咨询公司权力。原告为保护公司权力、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商咨询公司行政印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认为,正确认定工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审理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991年5月1日民建信阳市委“信建(1991)第四号”文件决定成立工商咨询公司。1991年5月20日拟定工商咨询公司章程第三条规定:“咨询公司是民建信阳市委设立的咨询服务职能部门,注册资金由民建信阳市委筹集投资。”第十七条规定:“咨询公司是由民建信阳市委创建和领导的咨询服务机构,民建信阳市委或由它委派的专门机构负责拟订和修改工商咨询公司章程,选聘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第十八条规定:“咨询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依照工商咨询公司章程,公司经理即法人由民建信阳市委选聘。1991年5月10日“(1991)民建申组字第(2)号”文件任命廖长明为工商咨询公司经理。1992年3月28日原信阳市政府办“信市政办(1992)14号”批复���件,同意成立“工商咨询公司”。1992年4月7日原信阳市工商局颁发工商咨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廖长明,该登记至今未发生变更。1996年8月8日前,廖长明即是工商咨询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任原信阳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信阳市委主委、撤地建市后升任信阳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信阳市委主委,按照中办发(1993)第17号文件,廖长明继续两头任职属于清理对象,必须辞去一头职务,据此,原告所举证据“信民建字96第(7)号、第(8)号”文件,虽未加盖公章,但系正式文件,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廖长明为了反驳上述证据,向法院出具了2011年9月12日民建信阳市委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民建信阳市委1996年8月8日“信民建字96第(7)号、第(8)号”文件系初稿,未经民建信阳市委研究,未加盖公章,也未下发和报送,不是正式文件,信阳市工��经济咨询公司法人代表依信阳市工商局登记为准。该证据经原告申请,原审向民建信阳市委调查,民建信阳市委又于2015年1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对2011年9月5日“证明”如下说明:1.由于当时工作人员不了解具体情况,只简单依据常识判断工商局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以公司登记为准;2.出于对廖长明同志系民建信阳市委原主委而尊重的原因加盖的公章;3.盖公章未向现任民建信阳市委主委请示汇报。双方对法院调取的该份证据均无异议。因此,廖长明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反驳原告证据的目的,同时,也印证了原告所提交的文件当时是存在的。再根据廖长明所举证据,即2009年11月10日向市委统战部报告,内容为:“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原副经理申宗义反映的问题……现将公司情况汇报如下:1、该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独立单位,它的所有活动与民建信阳市委无关。2、根据有关政策,该公司从1995年停办(停止年检),当时我责成申宗义处理遗留问题,变更法人代表。申既不处理问题,又不变更法人代表,还想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因此我于2009年春节将公司公章收回,并已安排杨春林开始解决个人欠款。3、该公司的遗留问题:债权债务、银行贷款、养老保险,应由工商局认定的原法人代表廖长明妥善处理。”该份证明有责成申宗义变更法人代表的自认事实。综上,原告所举“民建信阳市委(1996)(7)、(8)号”任免文件,是民建信阳市委对其开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的决定,虽未加盖公章,但根据当时的政策及双方所举证据说明,该文件事实上存在,原审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虽未能在工商机关办理法人变更登记,但不能否认工商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的事实。工商登记不是批准,而是一种登记制度,是公司在工商部门向外界所作出的一种公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命方式予以确认。被告所举数份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廖长明,对方当事人正是依据这种登记公示提起的诉讼,但也不能据此认定廖长明现仍为工商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工商咨询公司的现任经理应当认定为申宗义,申宗义是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申宗义作为依据公司章程选聘的经理有权代表工商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的行政公章是公司对外行使权力的人格象征,也是公司的财产权,原告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由于廖长明占有公章,致使公司不能在诉讼、执行、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等方面行使权利,廖长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向公司返还公章,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廖长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返还该公司的行政公章。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廖长明承担。上诉人廖长明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1)“返还行政公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单位公章掌管问题的案由;其次,公司印章由谁保管,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而不是由法院来调整的,所谓的“借章不还”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其三,企业不属于行政单位,没有什么“行政公章”之说。(2)廖长明仍是被上诉人工商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从未变更,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亦从未变更。(3)申宗义提供的所谓“信民建字96第(7)号、第(8)号”文件系伪造,原审重审没��查明而予以认定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查明,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自1997年度起停止经营,未再经工商部门参加年检。负责人申宗义已于2011年12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2012年1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上诉人廖长明目前亦从民建信阳市主委及信阳市政协副主席的职位上退下。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相一致。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本案被上诉人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负责人申宗义以公司法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诉上诉人廖长明,要求其返还从申宗义处拿走的公司行政公章,廖长明则以其取走公司印章时系“中国民建信阳市委员会”主委的职务身份,且其以自己目前仍为工商咨询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为由予以抗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请所要求解决的争议既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公章虽然为物,但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是公司管理权限的象征物体),也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该纠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被上诉人工商咨询公司近1997年来既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也没有参加工商部门的年检,公司负责人申宗义及工商档案登记的经理廖长明目前均已年近七十而退休,到底谁应当为公司经理,公章应当由谁来掌管,应当由该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机构予以处理。故原判决虽查明了相关事实,但判决结果不当,上诉人廖长明关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