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刚、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刚,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余刚,待业。委托代理人:张建辉。委托代理人:吴兰英。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洋。被告: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南道。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刚与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刚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刚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