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开新,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