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7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3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原告与前夫生的男孩徐某某也随原、被告一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常打骂原告和原告前夫的孩子。2015年1月1日,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无奈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4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家庭暴力的情况存在,但被告已经��识到错误,以后会用实际行动弥补。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3月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0月2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一同生活。原告与前夫于2005年1月15日生育的男孩徐某某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存款。夫妻共同债务为:2014年3月向原告弟弟杨建永借款4000元用于春种,至今未还;2013年向被告姑父吴海山借款3000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后虽为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婚姻家庭,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仍能维系。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