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曾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通大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曾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通大商贸有限公司,铜陵金马糖酒有限公司,曾照才,张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曾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晓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通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照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金马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朱仁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照才。被执行人:张晓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执字第0016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照才、张晓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3332号、3346-1号、3324号、3332-1号、3338号、3338-1号、3××6号的房产(证号:2009001494、2009001501、2009001498、2009001496、2009001492、2009001499、2009001503),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铜中执字第001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照才、张晓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3332号、3346-1号、3324号、3332-1号、3338号、3338-1号、3××6号的房产(证号:2009001494、2009001501、2009001498、2009001496、2009001492、2009001499、20090015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