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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异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案外人马博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277号案外人:马博,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吴国春,男,1959年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开原鑫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沈中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胜军,男,1950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腾联,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吴汀,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忠信,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春与被执行人开原鑫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胜军、腾联、吴汀、刘忠信民间借贷纠纷(2014)沈中执字第25号一案中,案外人马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博称:贵院于2014年2月20日查封的开原市地下商业街第X号商铺,异议人已于2011年8月支付全部价款购买,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请求依法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原鑫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开原市开原大街地下X号X商铺房屋。2015年6月15日,案外人马博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1年7月1日,案外人马博出资213,568元购买了开原鑫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开原市开原大街地下X号X商铺房屋,并于2014年1月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由于工程建设及本院查封等原因,至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案外人马博对其购买的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且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上无过错。因此,案外人马博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开原市开原大街地下X号X商铺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乔维修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