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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孟体峰与李杰、倪亚丽、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体峰,李杰,倪亚丽,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993号原告孟体峰。委托代理人李海林、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被告倪亚丽。被告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体峰诉被告李杰、倪亚丽、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体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