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孟体峰与李杰、倪亚丽、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体峰,李杰,倪亚丽,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993号原告孟体峰。委托代理人李海林、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被告倪亚丽。被告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体峰诉被告李杰、倪亚丽、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体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