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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保家与周久涛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家,周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家。被执行人周久涛。本院在执行王保家与周久涛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保家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