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刘兴双、刘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双,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双,女,1983年3月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刘毅,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兴双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毅的桂N×××××号小型汽车,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车辆不停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