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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灵石县弘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志文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石县弘立建材有限公司,杨志文,赵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灵石县弘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昌海,经理。被申请人杨志文,男,生于1966年12月24日,汉族,住灵石县。被申请人赵素梅,女,生于1968年12月5日,汉族,住灵石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赵素梅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赵素梅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