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京宝、潘慧能与潘慧能、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京宝,潘慧能,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82号原告:陈京宝。被告:潘慧能。被告: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京宝与被告潘慧能、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