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与孔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孔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反诉被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派出所东30米。负责人张佳佳,该销售中心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孔彪,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峰,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诉被告(反诉原告)孔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孔彪以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本案合并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于2015年4月19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周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5年6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军兵、被告孔彪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诉称:2015年2月4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新鲜的枸橘种子400斤,后在被告的要求下进行兑砂后装袋,货款共计1080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000元,余款88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3天后付款。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支付货款。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孔彪辩称并反诉称:在原告处购买枸橘种子、货款10800元以及尚欠货款8800元是事实。被告将在原告处购买的种子当天即邮寄至广西,第四天到达广西客户处,客户发现种子发霉,于是拒绝签收,被告遂联系原告反映质量问题,原告当时表示同意退货,后又反悔,被告遂报警处理。当时购买种子进行兑砂是因为原告承诺兑砂能够保证种子质量,才由原告在其门市进行兑砂的。原告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合法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销售霉变的林木种子属于非法经营。原告的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的种子,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系其自行向农户收购的种子,应当取得许可证。现提起反诉要求原告退货并赔偿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反诉被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返还反诉原告孔彪货款2000元,并承担本诉及反诉费用。反诉被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针对反诉原告孔彪的反诉辩称:原告向被告出售的种子系从农户处收购,可以进行出售。当时兑砂是应被告要求进行的,可能是为了防止种子霉变。被告购买种子时已经对种子外观进行了检查,后提取货物,被告将种子进行长途运输,现发生霉变,系因被告保管不善导致,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的草、花卉、林木包装种子销售;花卉、苗木、盆景种植、销售等。被告孔彪在淘宝网站开设网店。2015年2月4日,被告孔彪到原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购买枸橘种子400斤,共计价款10800元,被告当天支付货款2000元,余款88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种子系其自行从农户手中收购,在被告购买种子时,经双方一致协商,每100斤枸橘种子中掺入30斤砂子后进行装袋(该包装袋上无任何产品标识),种子装袋后由被告自行拖走,当天即交付德邦物流公司托运至广西桂林,发货单上明确载明货物系种子。四天后到达广西,广西客户经检查发现种子发霉,于是拒绝接收货物,直接退回,被告遂电话联系原告要求退货。2015年2月13日,货物退回沭阳后,被告到原告处要求退货,原告表示拒绝,被告遂报警处理。为了查明种子发霉的具体原因,本院前往沭阳县林业局进行咨询,并制作了谈话笔录。经咨询,种子系可以进行长途运输的,但要符合运输条件、保存条件要达到标准,另外种子发霉一般情况下不宜播种;种子水分超标、湿度大、温度高的保存环境下会发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欠条、原告的营业执照、德邦物流单、出警录像、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作为专门从事种子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范围从事种子销售活动,并保证货物质量。根据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中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为“不再分装的草、花卉、林木包装种子销售”,现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种子系其自行从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农户处购买,且未经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我国对于种子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另外,根据规定,商品种子的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以确保种子产品质量。原告称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进行出售、串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本案中,原告出售给被告的枸橘种子,系其从农民手中收购后未经检验、检疫,即作为商品种子销售给被告,与该条法律规定农民可以在集贸市场出售常规剩余种子的性质不同,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本案中,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种子系自行收购的农民自繁的种子,未经检验、检疫确认为合格产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种子为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的合格产品,现种子在销售后8天内出现发霉现象,原告仅以双方在从事种子买卖交易时,被告已确认外观无瑕疵作为其种子质量合格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出售给被告种子,应当告知被告种子的贮藏方法、质量保质期等内容,现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种子产品包装上无任何关于产品名称、贮藏方法、保质期等方面的说明,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过被告上述内容;同时,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正常的种子交易不需要兑砂,现双方在原告门市进行兑砂后装袋,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对于被告的种子需要长途运输的情况明知。被告在购买种子后即交付正规的物流公司进行托运,且货运单上明确载明托运货物为种子,原告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按照产品说明的贮藏方法保管种子的情况下,主张该种子发霉系被告原因导致,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种子为合格产品,现种子出现发霉状况,原告也明确表示种子发霉无法成活,故被告购买种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被告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无法确认被告发生霉变的种子为其出售的种子,根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双方发生争议后,被告即到原告门市要求处理,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从其他渠道购买了其他的枸橘种子,故对原告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反诉原告孔彪与反诉被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之间关于枸橘种子的买卖合同;二、反诉被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孔彪返还货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25元,合计75元,由原告沭阳鑫瑞种子销售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三条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第二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