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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尚元俊与王亮维、房雄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元俊,王亮维,房雄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初字第3041号原告尚元俊,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王亮维,男,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房雄章,女,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元俊诉被告王亮维、房雄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元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元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