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中朝与殷向刚、王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朝,殷向刚,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620号原告杨中朝,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向刚,男,生于1974年7月21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立军,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杨中朝与被告殷向刚、王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中朝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杨中朝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永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