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伊刚、吴倩倩计划生育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伊刚,吴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伊刚,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颍东区老庙镇。被执行人:吴倩倩,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伊刚、吴倩倩计生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