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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方某,女,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26。委托代理人:黄洌丰,广东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男,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15。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原系相邻关系,1995年初,双方自由恋爱,同年农历十二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好。××××年××月××日生育长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林某丙。××××年××月××日双方到惠城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571。××××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2001年三、四月间,原告发现被告与惠城镇西三一女子方某某私通,原告及原告父亲、被告母亲多次到方某某家指责被告及方某某,但被告及方某某拒不悔改,租屋另住。原告及亲人对被告好言劝尽,被告仍我行我素,毫无悔改。原告认为,原、被告本已有幸福的小家庭,双方都应珍惜,殊不知被告见异思迁,与她人姘居,抛妻弃儿。原告及亲人反复、多次批评教育无效,特别是与方某某姘居,致夫妻感情破裂。据此,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子林某乙、婚生次子林某丙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婚生女儿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五万元给原告;四、双方衣物各归所有;五、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方某与被告林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林某乙已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次子林某丙、女儿林某乙由被告林某甲抚养,抚养费由林某甲自行承担,孩子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各人衣物归各所有;四、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