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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万某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邓家桥村*组。被告蔡某某,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邓家桥村*组。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志凯人民陪审员  徐 鹏人民陪审员  黎执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