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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义好与王军、周岩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张义好,周岩,孔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繁芳。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张义好、周岩、孔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23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中有三个被告,其中被告周岩、孔繁芳住所地是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21-3-2-102,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被告王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军上诉主张,其是本案的主债务人,其依据地在灌云县,周岩、孔繁芳是债务担保人,其身份地位是从合同当事人,故不能以从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为债务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张义好起诉被告王军、周岩、孔繁芳偿还借款,王军、周岩、孔繁芳均是本案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周岩、孔繁芳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怀友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