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王某。被告安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王某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而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安某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郄俊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