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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同有与韩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同有,韩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同有,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中华,男。再审申请人赵同有因与被申请人韩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同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判违背事实。三、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错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驳回韩中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同有所举证据不���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同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