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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占军与金星招待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军,金星招待所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杨占军,男,被告金星招待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志江,系该招待所经理。在原告杨占军与被告金星招待所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占军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