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玲与徐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林玲,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徐永强,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玲与被告徐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玲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玲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瞿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