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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玲与徐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林玲,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徐永强,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玲与被告徐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玲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玲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瞿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