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