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郝某、王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崂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系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市南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伟箴,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系某文物店员工,住本市市南区,户籍地本市市南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戚翠丽,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陈伟箴、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戚翠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于2014年5月,因对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不满,遂指使被告人王某以“新问网络报”工作人员身份与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联系,以在“新问网络报”网站发布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负面消息等手段相要挟,迫使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与郝某名下的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合同,得款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郝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郝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因与某快递员工就发件问题产生矛盾,其法律意识淡薄而走向犯罪,该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应扣除前期羁押时间。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郝某因快递收发问题对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不满,遂指使被告人王某以“新问网络报”工作人员身份与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联系,以在“新问网络报”网站发布并邀请其他网络媒体转载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负面消息等手段,要挟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郝某名下的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合同,迫使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于2014年8月8日向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汇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远程)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合同、账户查询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工商登记材料,证人杨某、张某甲、丁某甲、丁某乙、韩某、许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郝某、王某的供述,手机短信截图、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王某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郝某作用相当,不属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郝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未人民陪审员 董 伟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