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光林与潘秀琴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15-1号原告:张光林,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被告:潘秀琴,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林诉被告潘秀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潘秀琴所有的皖P×××××号小型汽车价值25000元的份额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潘秀琴所有的皖P×××××号小型汽车价值25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嘉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