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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汪宁与潘伟离婚后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times,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汪×,女。被告: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潘×离婚后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潘×承担。审判员  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