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黄文化、蔡宝治、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丰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柯秀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昆,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被告黄文化,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蔡宝治,女,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作龙,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告黄文化、蔡宝治、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晓利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