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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朝伟与库尔勒利满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朝伟,库尔勒利满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董朝伟,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尉犁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利满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尔勒人民西路金鹭水景花园44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登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朝伟与被告库尔勒利满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库尔勒利满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经多次送达仍无法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朝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6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艺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