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卓金贤、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卓金贤,银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097号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金贤,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银霞,女,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卓金贤、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兴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金贤、银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