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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何雪梅、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何雪梅,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波,秦萍,陈建华,陈林,曾娟,黄媛,姚迪,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迪,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雪梅,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浩民,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888号宝鑫酒店内。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区金阳大道2号站贵州省看守所餐厅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溪村一社堰口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萍,女,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男,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娟,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媛,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迪,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何亮,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上诉人陈建国因与被上诉人何雪梅、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纬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波、秦萍、陈建华、陈林、曾娟、黄媛、姚迪及原审被告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建国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国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2.66元,减半收取5341.33元,由陈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 燕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代理审判员  田桔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