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萍与被上诉人马林房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萍,马林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萍,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焱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林房,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方萍与被上诉人马林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方萍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方萍与郑州买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马林房作为郑州买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按指印。审理中,被上诉人马林房主张其收取上诉人方萍款项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收取的款项已交至郑州买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马林房主体不适格。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予审判员 李长军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