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成站与朱广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站,朱广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成站。被告:朱广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站与被告朱广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站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