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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成站与朱广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站,朱广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成站。被告:朱广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站与被告朱广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站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