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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鹏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王×2,李×、王×2的诉讼代理人李×1,王鹏,1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57岁(1958年1月26日出生),系被害人王×1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2,女,82岁(1933年4月24日出生),系被害人王×1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王×2的诉讼代理人李×1,男,46岁(1969年6月26日出生),系李×之外甥女婿。被告人王鹏,男,28岁(1986年12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王×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鹏赔偿因被害人王×1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王×2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王×2撤回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王×2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 媛代理审判员  刘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桢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