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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朝学与房增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学,房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582-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学,教师。被执行人房增贵,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学与被执行人房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房曾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房增贵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亭区支行62×××10帐户内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衍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