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山与被执行人王洪才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字第512号王德山:申请执行人王德山与被执行人王洪才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执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局于2015年7月27日到工行江源支行扣划王洪才存款808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牛志博书记员 刘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