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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山与被执行人王洪才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字第512号王德山:申请执行人王德山与被执行人王洪才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执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局于2015年7月27日到工行江源支行扣划王洪才存款808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牛志博书记员  刘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