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范庆林诉钟家清、陈红梅、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范庆林,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钟家清,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红梅,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钟伟,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庆林诉被告钟家清、陈红梅、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庆林以与被告钟家清、陈红梅、钟伟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范庆林负担。审判员 吴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胤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