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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李建全与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全,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李建全,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法定代表人:李凤刚,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全与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全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李建全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