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陶侠与万娟迎,李刚张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侠,万娟迎,李刚,张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陶侠,女,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住潼关县秦东镇杨家庄。被执行人万娟迎,曾用名万娟,女,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代字营镇东埝村三组。被执行人李刚,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兴隆社区金光路北段西侧17号。被执行人张红娟,女,汉族,1979年10月九日生,住潼关县桐峪镇桐峪村四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侠与被执行人万娟迎,李刚张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娟迎,李刚归还申请执行人陶侠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1600元。被执行人张红娟对8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