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一终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元壁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张昌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乃文,系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余元壁,男。委托代理人侯春梅,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136、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李乃文,被上诉人余元壁的委托代理人侯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元壁之间对于是否拖欠工资等问题存在极大的分歧,一审法院以简易程序下判不当。对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的工资数额认定及判决给付社保费用等亦没有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